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差别,现在简略分析两者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一方是公民、法人、组织。
(2)双方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者除受劳务合同约束外,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待遇的获得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约束;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普遍是成本加合理盈利。
劳务合同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者除受劳务合同约束外,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4)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规定了强制性规定,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等。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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