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周某是某单位的电焊工,2014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干个月后他开始觉得身体不舒服,于是就去职业病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周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问题来了,像周某这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治疗费用由谁承担呢?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责任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纳入责任单位浮动费率的考核范围。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离职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的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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