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充养老金:大社保模式是否可行

来源:骏伯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9-02

  养老金缺口不是简单地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公积金结余资金就可弥补的。中国实行的是现支现付、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且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在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并轨或合并。



    据近日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全国有六个省的当期养老金“入不敷出”,由此引发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金的构想,其实这与多年前的“大社保模式”如出一辙。

  

  所谓的“大社保模式”就是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保基金合并,养老、医疗和住房各项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分配和统一使用。其理由在于:

  

  一是将住房、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多种资金集中使用对一级政府来说,可以统筹兼顾,互补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个人来说,可以按照生命周期理论,理性的平滑一生的储蓄与投资消费,年轻时将储蓄资金用于购房,退休后用于养老。

  

  二是统一集中管理、严格监督,可以减化机构,避免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中国实行的是现支现付、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且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在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差异,是不宜并轨或合并的。其道理很简单:


1、公积金与养老金用途不同


    养老金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一样是为参保人设立的专项保险基金,其目的就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提升劳动者体质,并在遭遇年老、失业、疾病、伤残等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关怀,属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畴,是维系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和社会和谐安定的“稳定器”。

  

  而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专项储金。在住房制度改革初期,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弥补了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促进了住房福利分配向货币化和商品化转换。在住房市场化和房价高企的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政策目标是通过强制性专项住房储蓄及缴存者之间的互助、资金融通,来提高居民购房的可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问题,因此,它是为改善国民居住条件建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安排,属于住房保障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范畴。



2、公积金与养老金的功能不同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虽然有许多共性,如资金的来源都具有强制性、资金运用具有专属性,即专款专用,但其功能却截然不同。

  

  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是依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缴存人的承受能力,并要保证征收与支出的基本平衡选择的一种“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的模式。所谓“现收现付”就是社保基金征收比例和基数,“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社会统筹就是将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保基金按属地原则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以缓解老职工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养老金积累不足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目前多是采取省级或市县级统筹的方式。个人帐户主要是指将个人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存入个人帐户,用于增加个人积累,备个人退休后的养老之需。

  

  在这种模式中,养老金中社会统筹部分是典型的公共品或公共财产,不排除任何需要养老的人群,而且是无偿的,即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是不需要向缴存人偿还的,不支付任何代价的。但养老金个人帐户的部分具有排他性、完全是个人积累,支配和使用的属性。如果说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建立强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自我积累意识和激励机制。那么,社会统筹则更多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风险分担、社会基本保障的功能,为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构建了一庞大的安全网。

  

  而公积金没有社会统筹功能,与养老金“统筹帐户”吃大锅饭、政府、企业和个人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法律主体界定是清晰的,个人账户的积累账目是清晰。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增值收益外,全部纳入个人帐户,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储蓄资金的积累,以备购房、建房、大修之需,退休后一次性本息全部返还。换言之,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私人的住房储蓄资金,是职工“取之于已,用之于已”,缴存职工的公积金的提取仍以个人帐户积累为基础,只是由于存取的发生概率不同,借贷资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上的差异,使得公积金在借贷时,出现了“取之于人,用之于已”,或“取之于已,用之于人”的现象。它体现了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住房储蓄资金合作互助、相互融通功能,而不是社会统筹功能。



 3、公积金与养老金性质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虽都定位于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但两者的业务性质差异极大。

  

  从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来看,其业务不仅包括资金的归集、提取和投资国债等,还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特别是随着200910月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开发贷款正式启航,表明公积金运作除其资金来源强制性储蓄与银行有所不同,其它存款和贷款业务与银行并无二样,本质上是典型的政策性金融业务。

  

  经办养老金的社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征收、监督、处罚、支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其中,征收是养老金的基石,只有扩大征收覆盖面、或征收基数才能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对未按规定缴纳和逾期拒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具有行政监督和处罚权。支付是保障受保人按保险制度规定的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及时便捷地获得养老金,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由于我国的养老制度仍处在改革与完善之中,养老金等社保基金具有多层次(城镇与乡村、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和国有与非国有的差异)、分类保险(一些职工只养老,或只有医疗)等特点,这使得养老金的支付也极为复杂,多是由企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社会化管理社保统一支付才刚刚起步。而对社保基金暂时闲置的部分,为了保障职工养老钱的安全、易变现和有效益,按国家相关规定只能用于国债投资和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显然,养老等社保机构没有借贷业务,即没有金融业务。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业务不宜合并管理,混合使用。

  

  简言之,养老金的缺口不是简单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公积金结余资金就可弥补的,它需要完善制度设计,面临人口老龄化、经济和收入增速放缓三大因素给现支现付制度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需要补上养老金积累制度不健全的短板,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体系中,政府除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外,还应通过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年金、私人养老储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并通过培育发展资本市场,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真正保障国民的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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