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人员
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 告
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工作,提高参保人员自身待遇。便于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补缴对象:我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自愿原则。
二、政策执行期限: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三、补缴档次: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
四、待遇计发:按照个人自愿补缴所选择的档次在领取基础养老金70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6元、72元、108元、144元、180元、216元六个档次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提高的养老金部分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五、补缴程序:愿意补缴的待遇享受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缴期限内,每人只能申请一次补缴,补缴期限结束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特此公告
六枝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