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信 正 文: |
尊敬的州长:
您好!
库尔勒富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吴亨全,1963年4月参加工作,2007年4月退休(工龄44年) 。 张国荣,1982年1月参加工作,2003年2月退休(工龄21年)。自2016年2月至今,医疗保险被其企业无故停缴。导致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门诊、住院、慢性病待遇。现要求其企业立即补缴2016年2月至今的医疗保险费。同时要求追究责任人补偿停缴期间的医疗待遇。试问:是谁给企业责任人这么大的权力,可以无故停缴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请州长为老百姓做主,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来 信 答 复: |
吴女士: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企业退休职工医保无故中断”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父母吴亨全、张国荣系库尔勒富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吴亨全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7日,该公司经拍卖,由买受人陈成泽经营,更名为新疆富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5月,在处理库尔勒富力包装有限公司34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时,法人陈成泽与退休职工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库尔勒富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能力承担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陈成泽和退休员工各承担一半医疗保险费”,32名员工已在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并按协议执行,原法人吴亨全及妻子张国荣未签字。在2016年2月以前,新疆富力包装有限公司对于吴、张二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承担。2月后,新疆富力包装有限公司考虑到其他32名退休员工和您父母情况相同,而二人享受特权,引起其他人员不满,多次催促其前来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但您父母一直未去公司缴纳相应费用,因此新疆富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暂停了两人2月份的缴费。
此事,您曾到市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劳动监察员和公司负责人与您进行了沟通和调解,公司表示只要吴亨全、张国荣将个人应缴的50%费用缴到公司,就立即可办理缴费,但您方拒不接受。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无效,因吴亨全、张国荣属离退休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劳动者主体资格,此纠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您可依法向市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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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俊兴 联系方式:2112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