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沧人社字【2016】237号)文件规定:
一、行业差别费率调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我市现行的三类行业风险分类对应调整为八类行业风险分类。调整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0.7%、1.0%、1.2%、1.5%、1.7%、1.9%、2.5%。
二、浮动费率调整
暂按用人单位原三类行业风险基准费率与对应的八类行业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之差值作为实行八档行业风险类别的浮动费率基数。对应后基准费率高于原基准费率的,执行新的基准费率,不予浮动。
三、费率下调
2016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以浮动费率为基数下调0.05个百分点。其中,八类行业中的一、二类行业不下调。
四、劳务派遣类企业基准费率
对劳务派遣类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
五、辅助指标使用
辅助指标在浮动费率基数上予以增加。每发生工亡一人上调0.1个百分点,每发生1-4级工伤一人上调0.03个百分点。单个用人单位辅助指标使用上限控制在不大于0.5个百分点范围内。
六、此次费率调整政策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在此时限前已申报未缴费或欠费的仍按原费率政策执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