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传言会让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世纪恋情梦断中国? ——世纪恋情被棒打鸳鸯,劳动宝宝也手足无措

来源:劳动微言作者:日期:2016-08-18

劳动者,以劳动为荣,践行劳动法律,以劳动争议视野,促劳动关系和谐。

微言者,虽人微言轻,通过微信平台,发草根细微之声,求精深微妙之言。

编者按:

劳动法江湖的故事仅仅是想尝试用诙谐幽默轻松的笔调介绍劳动法律法规,让更多的HR甚至是劳动者轻松地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目的仅仅是想普及劳动法!故事中的描述绝无诋毁、损毁甚至抹黑谁的意图,故事中的言语如有不敬,权当玩笑,权当江湖传言,作不得真的!

劳动宝宝仅系劳动法江湖故事的围观者和记录者,只是来打酱油的!江湖纷争、恩怨情仇、刀光剑影、血雨腥风,这些统统都和宝宝无关,宝宝只是江湖过客!


各位大大,上劳动宝宝透露了劳动法江湖的一段世纪恋情,那就是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之间的弥久绵长而又温婉动人恋情!劳动宝宝发现劳动关系小伙和工伤保险姑娘很不开心。他们为何不开心?还有朝廷颁下的两道丹书铁券是什么?发的《结婚证》又是什么长相?为此,劳动宝宝找到劳动关系小伙和工伤保险姑娘,一问究竟!

劳动宝宝: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您们好!最近看您两不太开心,有什么烦心事吗?

劳动关系:唉,快别提了!一百多年来,我和工伤保险姑娘从来都是出双入对、联袂出击,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问题上从不挂单的。可最近听江湖传言,以后可能有的劳动者只需要工伤保险姑娘,不需要我啦!

劳动宝宝:有这回事?

工伤保险:就是,一百多年,我一直和我心爱的人共同战斗,不管多苦多累我都非常开心!为了他,我愿意付出一切!为了他,我愿意为工伤职工做任何事!可是,现在江湖传言,以后我不能只是和我的劳动关系共结连理,还要和雇佣关系一起……!唉,羞死人了!

甚至还不止呢,还要我和一个四不像的家伙在一起,连名字都不知道呢?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不知道是只什么鬼?我,我,我……唉!

劳动宝宝:这可是奇谈怪论!您两的爱情惊天地泣鬼神,一百多年来谁人不知哪个不晓! 

工伤保险:大约前阵子就有传言,说工伤保险为什么只能跟劳动关系好?工伤保险也可以跟雇佣关系好啊?我以为只是江湖传言,但

没想到这种传言愈演愈烈,让人感觉要变成真的了!

劳动宝宝:不对,不对,让我静一下。您两的爱情不但有苍天见证,历经一百多年始终忠贞不渝!就是在中国,也有朝廷颁发的丹书铁券记录啊!朝廷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可是朝廷最高立法机关给您两颁下的丹书铁券,谁敢撕毁,那不犯上作乱吗?

工伤保险:有这丹书铁券好像还是不管用啊!有人说,工伤保险为什么一定要和劳动关系好呢?只要有劳动者需要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去就行了,何必要拉上劳动关系?

劳动宝宝:还有这等言论?除了最高立法机关颁下的丹书铁券外,我记得还有国务院颁下的丹书铁券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中,就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就是明证啊。第三款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这说明,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不要说得到您的庇护,就是想见您一面都不可能啊!没有劳动关系,朝廷直接就将劳动者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之外了。谁敢说劳动关系和您没有关系?

劳动关系:可有人说,工伤保险也可以和雇佣关系好啊,同样也可以庇护工伤职工,为什么非得要和劳动关系好才行呢?

劳动宝宝:这话说的,让宝宝都很迷糊了。雇佣关系不是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一对儿吗?乱点鸳鸯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经为您们两对儿分别颁下了丹书铁券,分别给您们两对儿颁发了《结婚证》,这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法律上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是一对儿,雇佣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一对儿。

不信请看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三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这条还不明确,那么请看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劳动关系:劳动宝宝,您这么一说我就踏实了,毕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为我们的爱情进行了确权,而且还和雇佣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爱情也进行了确权,两种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会混淆的了。

但是,我这心里还是不踏实,我还有一个疑问。

劳动宝宝:还有啥疑问?

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说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对我两的关系有影响吗?

劳动宝宝:喔。您是担心这个?这不用担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论是务工农民,还是其他劳动者,只要没有领取养老金,都还是有劳动关系。这可是朝廷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既然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工伤,这条没有拆散您两啊!

工伤保险:还是有人传言,凭啥工伤保险只能跟劳动关系?非法用工中受伤的劳动者也能获得工伤赔偿,但没有劳动关系在啊?难道他们想以此证明,工伤保险姑娘并不是非得与劳动关系在一起才行?

劳动宝宝:那是他们误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条规定的并不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制定,是另行制定标准,具体标准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并不是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还有,所受的伤也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朝廷已经颁下丹书铁券认可您两的爱情,不能再让人染指!只是这些受伤者非常可怜,朝廷体恤民情,也让他们享受待遇,但这不是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没有直接的关系!这可是朝廷发出的特别诏令!

劳动关系:劳动宝宝,您这一说我就清楚了,心里也踏实多了!但,我心里还是不能完全放下。工伤保险,你还记得我两的约定吗?

工伤保险:当然记得,这是我两共同的心声: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如果朝廷真的要拆散我们,我们就干脆退隐山林,一起过男耕女织的生活,好不好?

劳动关系:这可是神仙都艳羡的日子,我当然是求之不得。可是,唉,那些可怜的工伤职工怎么办?

工伤保险:就是,我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那些可怜的人儿不管不顾啊!怎么办?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两人相拥而泣,劳动宝宝在一旁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劝解!

各位大大,您们有什么办法消除劳动关系小伙和工伤保险姑娘两人的顾虑吗?快告诉宝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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