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来源:厦门劳动关系作者:日期:2016-08-17

据悉厦门市将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发将。本次调整是根据2015年度社平工资(5360元)的增长所进行的,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惠及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中包括540多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据悉,本轮调整对象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270元、255元、240元、225元、210元、18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2895元、2734元、2573元、2412元、2252元、1930元。需要注意的是,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每人每月增发的生活护理费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进行提高: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发90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转自 头条号 / 厦门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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