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人的有关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分为用人单位(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包括所有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从业人员达到8人(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辽劳社发﹝2008﹞33号文件、辽劳社发﹝2008﹞80号文件、辽地税发﹝2008﹞57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要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同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
当参保单位申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征收。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必须同步缴纳。
(二)自由职业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人员),须按人社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从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之规定,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地税机关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人员)未及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征收缴费利息。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来源:朝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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