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医保就医诊疗信息公示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按照上述规定,市医疗保险研究会组织专家整理分析了2015年城镇职工部分二、三级公立定点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运行数据,现予公示,并就公示信息说明如下:
公示数据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在二三级公立医院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数据。不包括出院人数少于100人的医院数据;
各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数据,以医院按照患者全自费收取的金额降序排列。
指标说明1、出院人数:是指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治疗并出院的人数合计。用于反映各医院服务住院患者的数量。
2、人均住院医疗费金额:是指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平均值。用于反映各医院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水平。
3、医院按照患者全自费收取的金额:是指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中,由医院按照患者全自费收取的医疗费用的平均值。用于反映医院诊疗和用药合理性及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在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服务量、费用水平、个人负担等指标上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1、在出院人数大于100人的84家二、三级公立定点医院中,三级医院44家,占比52%;二级医院40家,占比48%。
2、医院按照患者全自费收取的金额排名前10的医院为: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天津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天津市民政局安宁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3、在患者全自费金额占比人均住院费金额方面,自费占人均发生金额30%以上的1家(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自费占人均发生金额51%);自费占人均发生金额20%-30%的20家;自费占人均发生金额10%-20%的28家;自费占人均发生金额10%以下的3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