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消息,8月12日起,在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方面,我市公积金政策有了新调整。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同时,原有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计算;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的,最高70万元;仅一人的,最高45万元”不变。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不过,8月12日前已经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执行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