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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孟豪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案情】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45岁的赵子营提出辞职。辞职后,单位又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迟迟不支付。仲裁庭审时,他发现单位还设局骗他签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赵子营起诉到法院,同时到北京市总工会申请了法援。最终,他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单位向他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万元。
【录音】45岁的赵子营说,他从2012年12月1日到SY快递公司做快递员,单位就没给他缴纳过社保。他曾多次找主管领导钱经理,开始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一口拒绝。2014年5月10日,赵子营向钱经理提出辞职。赵子营月薪3000元,本来是每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他离职时公司尚未支付4月份薪水。公司会计说等5月份工资发下来,与4月的一起转给他。6月5日,工资没有打过来。赵子营联系会计和钱经理,几经交涉,工资仍未到账。于是,赵子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欠薪一事。
当监察员调查此事时,SY快递公司没人露面,却有一位叫陈渔水的中年男人称自己是当事人,是另一家快递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说赵子营于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在该公司做快递员,后不辞而别,因联系不到他,所以尚有4月份的2400元工资未支付。陈渔水出示了通知内容及寄信凭据。
随后,赵子营收到劳动监察大队发来的《通知》,其内容为:你投诉的SY快递公司未支付工资一事,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单位称已经和你联系,让你到单位领取2014年4月工资2400元。我们现在通知你,请你到单位领取,如果数额或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看到《通知》后,赵子营觉得数额与实际欠付工资出入太大,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三项要求:确认与SY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2014年4月及5月1日至10日的工资4000元,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主持人:赵子营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该没问题,但他可以怎么举证?
崔律师:可以提供任务单、工资单、工作证、工作服以及同事证言等作为证据。
主持人:赵子营提出的赔偿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计算的?
崔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赵子营的工作年限为2年零5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为2个半月6000元。
【录音】2014年底,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单位一方的代理人是马主任,自称是SY快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但赵子营并不认识他。马主任表示,赵子营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而且建立了劳动关系。他递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赵子营发现此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是速速快递公司,乙方是自己,最后面还有他的签名,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3月1日。赵子营很诧异,因为他从没签过这个合同,但最后的签名是他的笔迹。他突然想到,离职前钱经理曾请他喝酒,酒桌上拿来一张纸让他签字,说是办离职手续用的。赵子营想仔细看看内容,钱经理却虚晃了过去。赵子营认为,他那天签的肯定就是这份劳动合同。
赵子营递交了劳动监察大队发的《通知》,认为这既可以证明他跟SY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能证明单位确实存在欠薪的事实。其后,仲裁委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了解到承认拖欠赵子营工资的是速速快递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渔水,而非SY快递公司,《通知》只能证明有单位同意支付赵子营的工资,但他与SY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大队也无法确定。据此,仲裁委于2015年2月底作出裁决:驳回赵子营全部仲裁请求。
赵子营不服到法院起诉,又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随后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杨雪峰代理此案。几天后,他们共收集了赵子营在职期间向客户收取快递费的收据(上面有会计的签字)、返回快件的底单、他现用手机号为SY快递公司配置等8件证据材料。杨雪峰认为,能出面为其他公司担起欠薪恶名,说明速速快递公司与SY快递公司之间一定有什么关系。于是,他上网查找两家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发现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均为陈渔水,而且都是从事快递服务,这应视为关联公司。
2015年10月23日,法院开庭。杨雪峰将两家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呈给法官,表示SY快递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通知》中都涉及速速快递公司,希望能追加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得到法院同意。经多方查找,却怎么也联系不上速速快递公司,最后法院只好公告送达。
几个月后,法院第二次开庭,速速快递公司仍无人出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近日,法院判决赵子营与SY快递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SY快递公司与速速快递公司向赵子营支付2014年4月至5月10日的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目前,赵子营已领到了这笔钱。
主持人:SY快递和速速快递可视为关联公司,两家单位的劳动者可视为供职于一个主体吗?
崔律师:对于劳动者来说,我认为可以把关联公司视为同一主体来主张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江苏省关于审理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主持人:请律师讲解“关联”公司的意思。
崔律师:关联关系原本是公司法上的概念。《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严格来说,关联公司(企业)是一个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概念。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等多种形态,且广泛存在。关联企业的认定应当包括两个层面,即资本的关联性和人的关联性。前者是指多个企业具有资本上的联系,比如,母子公司的关系,或者同一母公司投资、控股的若干个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是指多个企业相互之间不存在资本上的关联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是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团队同时进行管理的情形。比如,家族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没有资本关联性也没有人的关联性的企业之间,因存在委托管理等由同一个管理团队对两家企业同时进行管理,也可构成人的关联性。
一旦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得以确定,就需在关联企业中寻找、发现真正的用人单位。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多重劳动关系一直不被认可,强调单一的劳动关系。即便是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动合同法》只承认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