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各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新上调方案表
各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的《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a.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b.调整范围:建国以来从企业、事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到社会上的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c.调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d.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注:
上述计算方法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仅对参数作了修改(研究调整一下数据的相关关系和连续性,因为孤立的数据是没有意义的)。
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补贴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龄补贴率可以用于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的关系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有无个人缴存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劳动补贴率等于劳动退休金百分率50%(例)。
劳动退休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多少。劳动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降低目前养老金水平,取1.4%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提高目前养老金水平。但是其结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要适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可以有效的控制养老金缺口的大小。
个人储老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多少,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个人缴存部分,如同银行储蓄。由于个人缴存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才有的,以前没有的可以通过年龄补贴率进行调剂。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例)为增加值。
公式中:65为老年年龄;76为人口预期寿命;12为一年十二个月。
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小于计算值,按计算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大于计算值,按计算值+(原个人养老金数值-计算值)/2的数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作为目前状况的一种“提低控高”方法,长远目的是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
月老年养老金与年龄和工龄有关;劳动退休金是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劳动退休金就多,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短,劳动退休金就少;个人储老金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退休养老金上调后各省排名
01、上海市 (2013.12.27) 300 11 2936 沪人社养发[2013]58,60号
02、天津市(2014.02. ) 210 10 2295 不详
03、北京市(2014.03.07) 277 10 3050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04、陕西省(2014.03.05) 197 10 2126 陕人社厅发[2014]17号
05、广东省(2014.03.06) 206 10 2300 粤人社厅发[2014]51号
06、浙江省(2014.03.06) 240 2561 浙人社发[2014]45,46号
07、河北省(2014.03.10) 190 10 2106 冀人社发[2014]5号
08、贵州省(2014.03.10) 185 10 2954 黔人社厅发[2014]2号
09、青海省(2014.03.12) 236 10 2593 青人社发[2014]24
10、西藏区(2014.03.12) 302 3262 藏人社厅发[2014]31号(暂缺)
11、新疆区(2014.03.17) 215 2298 新人社发[2014]13号
12、山西省(2014.03.17) 195 2255 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13、江苏省(2014.03.18) 2027 苏人社发[2014]61号(暂缺)
14、重庆市(2014.03.18) 渝府发[2014]7号
15、辽宁省(2014.03.18) 辽人社发[2014]8号
16、四川省(2014.03.18) 川人社发[2014]11号
17、广西区(2014.03.18) 桂人社发[2014]13号
18、江西省(2014.03.20) 赣人社发[2014]12号
19、安徽省(2014.03.21) 皖人明电[2014]17号
20、甘肃省(2014.03.24) 2065 甘人社通[2014]110号
21、云南省(2014.03.24) 2000 云人社发[2014]42号
22、湖南省(2014.03.26) 1820 湘人社发[2014]21号
23、海南省(2014.04.01) 琼府[2014]13号
24、宁夏区(2014.04.04)宁人社发[2014]31号
25、吉林省(2014.04.09) 吉人社联字[2014]9号
26、河南省(2014.04.10) 176 1940 豫人 社养老 [2014] 号
27、福建省(2014.04.16) 200 闽政[2014]15、16号
28、湖北省(2014.04.24) 183 鄂人社发[2014]18号
29、内蒙区(2014.05.17) 191 2100 内人社发[2014]55号
30、山东省 (2014.05.28) 鲁人社发[201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