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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补助的通知
统一编号 | GZ0320150147 | 文 号 | 穗民〔2015〕311号 | 文件类型 | 市民政局 |
发布机关 |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15-11-03 | 实施日期 | 2015-11-03 | 失效日期 | 2020-11-02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穗民〔2015〕311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补助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综合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为部分优抚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补助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并称“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开采铀矿部队退役人员)。
二、补助标准
按受助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月份给予补助,每人每月200元。
三、补助时限
自本通知印发实施次月起算,补助至受助优抚对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180个月)。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2. 居民身份证;
3.《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4.《广州市部分优抚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申请表》。
(二)办理时间
1.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每年2月、8月的1日至10日持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街(镇)民政(社会事务)科申请。
2.街(镇)民政(社会事务)科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得出结论,符合条件的,报送各区民政局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告之不符合的理由。
3. 各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论,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将补助经费划拨至受助优抚对象账户。每年3月为受助优抚对象上年7至12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补助资金,每年9月为受助优抚对象当年1至6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补助资金。不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镇),由街(镇)负责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告之不符合的理由。
五、资金安排
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人数筹集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如有为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发放扶持创业金用于补助缴纳养老保险等类似措施,其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不得重复补助。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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