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通过“八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统一个人账户、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异地就医管理、统一经办与结算,对我市历年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在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以及统一经办与结算四个方面,我市主要对既往政策规定进行了归纳,原政策不变,未作调整。 在统一个人账户上,我市将原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4档(在职职工34岁以下3.2%、35岁∽44岁3.5%、45岁∽退休前4%,退休人员5%)调整为2档(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5%)。 在统一筹资标准上,我市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他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按照既往政策进行了归纳,原政策标准不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由原来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的政策,调整为: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所有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上,将原来全市各地多种形式的缴费办法(按月缴费、按年缴费、财政划拨、单位直接缴费等)统一调整为省里要求的“改拨为缴”,各级财政应将有关财政供养单位应缴医疗保险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至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在统一待遇水平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原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基本维持原政策不变。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6万元。将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9万元。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及部分病种年度限额进行了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新增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克罗恩氏病、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变应性亚败血症6种慢性病。将精神病的年度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年度限额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限额及支付比例等待遇不变。提高了参保患者住院个人首先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同时将住院医疗中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住院起付线调整情况见下表: 不同缴费比例参保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不同,其享受的医保待遇也不相同。各类缴费人群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调整情况如下: 在统一异地就医管理上,我市对转诊转院、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的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管理进行了调整。对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取消了“医疗保险政策范转内医疗总费用转省内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转省外就医个人先自付15%,以及由县区转市级就医的个人先自付的政策”。统一规定为: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省内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80%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85%支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75%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85%支付。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省内或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60%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60%支付。 |
(一)个人账户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该文对个人账户的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
调整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变了。
按规定享有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在职人员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5%按月划入,退休人员按当期养老金(退休金)的5%按月划入。
调整二: 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后享有门诊补贴。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包括企业改制后置换身份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享有个人账户,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后,每年在年终结转时一次性注入300元门诊补贴,以后视情况调增。
(二)医保待遇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了统一和明确。
一、待遇支付的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指的是: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及《关于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九人社医〔2012〕10号)等九江市有关执行江西省“三个目录”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上述“三个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10%,“丙类项目”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20%。
二、待遇支付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万元和19万元。
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内的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再进入大病保险统筹金按规定支付。
三、具体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起付后的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和基本医疗的支付比例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再进入大病保险统筹金按照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和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支付。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的,经鉴定确认为患有符合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病种,其在门诊治疗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统筹金按照病种、支付比例、慢性病年度限额和城镇职工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规定支付。
3、重特大疾病待遇。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统筹金,按照相应的住院医疗待遇的支付比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支付。
2.《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九人社字〔2015〕5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特殊药品费,由大病保险统筹金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境外就医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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