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平人社通〔2016〕189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
根据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7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0元。其中普通居民个人缴费15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级财政补助90元,崆峒区、工业园区由市财政补助15元、区(园区)财政补助15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30元。
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各县(区)民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50元。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个人缴费105元,各县(区)民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45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各县(区)残联、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崆峒区、工业园区由市财政补助40元、区(园区)财政补助40元,其他县由县财政补助80元。
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个人缴费100元,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50元。
各类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
二、其他事宜
本文件调整后的政策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83号)文件执行。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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