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开展2016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哈医大四院内分泌一病房作者:日期:2016-06-13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保障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患者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开始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至今的患者进行复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检对象

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8年、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

二、复检时间和地点

今年复检时间共有三次,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复检时间参加复检。

(一)复检时间:

2016年6月15日-24日(周六、日不休息)

2016年7月25日-29日

2016年8月22日-26日

(二)复检地点:

1、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0451-8767259187672731

2、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0451-55601245)

3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 0451-88029830)

4、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 0451-88029238)

5、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平房区集智街31号, 0451-8556328285565925

6、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香坊区和兴路32号, 0451-82130275)

7、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呼兰区卫生路160号,0451-57342289)

8、阿城区人民医院(阿城区京都大街甲89号,0451-53741061)

9、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309号, 0451-55602398)

10、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限精神分裂症患者)(道外区宏伟路217号,0451-82421934)

三、复检内容

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身份认证主要是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避免存在死亡患者仍享受慢性病待遇现象的发生。病情鉴定主要是通过结合患者病情及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按诊断标准进行审验鉴定的过程。

四、复检依据

特殊慢性病复检标准,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关于增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病种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161号)及《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271号)规定的相关病种诊断标准。

五、复检材料

参加复检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它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六、复检流程

1录入。工作人员通过特殊慢性病复检程序对社会保障卡进行读取识别,对符合复检要求的打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及复检通知单。

2审验。工作人员对复检患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验,核对证件,粘贴照片,建立复检档案。

3交费。已建立复检档案的患者需缴纳相应的复检鉴定费用。

4鉴定。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的复检病种引导至相应科系,由鉴定专家依据诊断标准,结合患者病情及鉴定档案进行现场鉴定。

5查询。复检后的次月初,患者可通过复检医院、12333咨询热线、哈尔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楼、五楼、六楼)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复检结果。

七、收费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黑价联字[2004]120号),每复检病种由指定的复检医院按规定收取复检费30元。

八、其它事项

(一)委托医院复检的病种

1、血液(腹膜)透析由患者所在定点医院统一审验,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

2、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由审验定点医院在审验期间对患者进行生存认证,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

(二)委托家属代理复检的病种和情况

    1、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豆状核变性等五类病种,可由亲属持患者户口本原件及复检材料代理办理复检。

    2、70周岁以上、因瘫痪卧床不起的往诊申报患者,可由亲属持患者户口本原件及复检材料协助办理复检。

3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三)特殊情况的复检

1、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又在2015申报增加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8年。

2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3、因欠费或其它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4、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一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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