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部门:
现就乌鲁木齐市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异地备案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落地参保、追溯报销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当月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超过3个月的,各分局允许缴费,执行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家长在社区登记,凭《参保登记表》到社保分局缴费,分局为其开通居民红名单,并修改“本次参保时间”和“首次参保时间”为新生儿出生日期,同时做好“登记台账”备查。其中3个月内缴费的,红名单起止时间为出生日期到当年12月31日;超过3个月的,红名单为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对当年6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允许参保人缴费,财政承担的费用暂挂账处理。
2.经4月27日医疗专题会决定,对办理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的期限由“备案满一年才允许撤销”调整为“备案满6个月才允许撤销”。
上述两项经办方式变更,可自各部门收悉后执行,正式文件将在市人社局会议纪要下发后,以“明确事项”方式下发各部门。
综合业务科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