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娄宇有鉴于基本医保领域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改革现有的立法设计。
改革目前五险打包处理的办法法律是强制性与承认性的结合,脱离实践需要的制度设计必然难以为实践所接受。办理基本医保统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纠纷没有必要过度强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划分,由于基本医保的缴费额度不高,企业与地方政府对待补缴的压力都不会太大,因此将相关纠纷作为劳动争议,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不失为上策。具体可参照深圳市确定的单位支付办法,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支付基本医保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行使待遇给付请求权。
改革目前的基本医保补缴制度基本医保在筹资和待遇支付方面与同作为事故损失补偿型险种的工伤保险很类似,如果劳动者可以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参照社保待遇标准的赔付,再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因为一方面,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权已经通过用人单位的给付得以实现,补缴只是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收入,而医保基金并未实际支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补缴之后还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此举实际上使用人单位负担了双重义务,与法理不容。未来应当取消基本医保领域的补缴制度,由社保执法部门监督企业限期为全员足额参保,对于企业基本医保欠费的违法行为,法律也可设置罚款予以行政处罚。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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