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6〕16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三、2016年5月-7月已经按20%和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
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确定的调整费率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稽核稽查,做好参保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审核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