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其明确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的替代率远远高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曾参与养老金并轨讨论的人士表示,改革的办法不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而是需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文章转自公众号王崇来(wcl-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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