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对河北省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再完善。该意见自2014年7月31日起执行,凡河北省以前有关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按该意见执行。
机关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河北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雇工最低按社平工资60%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
《意见》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河北省的可延长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和延期缴费满15年,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计发月数时,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人员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指数时,按一次性缴费时月缴费基数除以一次性缴费15年时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还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劳动关系的不能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意见》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保责任,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除外)后,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不得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整体在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单位参保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还明确,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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