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贺某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岗位为钢筋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2010年10月26日下午,贺某在工作中砸伤右脚后被送往医院住院,劳动部门认定贺某为工伤八级。贺某出院后,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及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贺某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 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款,贺某主张以月工资收入4500元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实际上贺某的月工资并没有这么高,拒不支付。
贺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工资均为4500元/月,该记录有多名工人签名。但该公司认为,双方从未约定基本工资和固定工资,贺某的工资一向由包工头发放,具体约定及发放数额均不清楚,对贺某说的月工资应当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467元的60% 即1480.2元作为其月工资。
【争议焦点】贺某月平均工资数额多少的问题。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贺某作为劳动者,提供了经手人出具的工资发放记录,该记录均有工人的签名及手印,最终确认其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并以此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点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被管理者,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基于这一认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应当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以扶持弱者,实现实质公正。事实上,就本案而言,贺某提供的证据具有的工资发放记录,可以认定其真实性,最终法院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