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游社保作者:日期:2016-06-12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须知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衢州市府办《转发人劳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155号)及《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下发2016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21号)等。
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人工工资总额的1%计算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即工伤保险费率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
缴费
报送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中标通知书。
缴费地点:县财政局(莲湖路69号)
联系电话:0570-7012993
参保登记
报送资料:
1、缴费凭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员工工伤保险费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施工期限)及工程分包情况等材料;
6、申报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
申报地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文化西路169号一楼2号大厅) 联系电话:0570-7021898
报送资料:县社保局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相关资料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联系电话:0570-726182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建筑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起8个小时内向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电话:0570-7011011)报告。
申请时效:建筑施工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向社保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报送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出具工伤事故详细书面报告;
3、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
5、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即单位发放的工资表和有关待遇补贴领取凭证等原始材料);
6、事故发生时原始病历卡复印件;或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职业病鉴定结论书原件。
7、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①属于一般事故伤害的,提交2个以上同事的书面诈明材料及事故相关证据材料;(附同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辖范围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其他不属于交通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机动车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③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的证明;
④属于因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申请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县文化西路169号二楼)
联系电话:0570-7013170
社保局工伤生育科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龙游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二个月组织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材料:
1、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附联系电话);
2、龙游县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一式四份,需所在单位、治疗医院盖章);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病历卡、诊断证明等病史资料。
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病历;
5、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院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龙游县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6、经确认需继续治疗的,应提供《龙游县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7、属交通事故伤害的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书。
二、申请伤残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5、申请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因工死亡待遇
2、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证明;
4、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怃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4、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工亡职工亲属关系、收入及供养情况证明;
5、供养亲属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6、供养亲属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申报地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楼1号大厅
联系电话:0570-7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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