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实地稽核中,市社保局发现少数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上存在误区,有的规定“试用期满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的甚至要求签订协议自愿放弃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这些都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那么,国家法律对试用期和用工社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市社保局提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等到试用期满后才参加社会保险。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对试用期内不办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6286299、6281399)或市社保局(6574023)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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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黄石社保局
采编 |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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