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人社福发〔201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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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各区县妇幼保健所: 为在本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