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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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杨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6年2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B公司总经理,任期3年。2016年3月,A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B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A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为证明B公司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A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A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