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事后,谭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谭某亲属不服,以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谭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谭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