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保险?
国家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5种保险。工伤保险是其中之一,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为员工参保的社会工伤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工伤赔付由国家人社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及时赔付,减轻企业因职工工伤事故造成的负担及损失。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适用客户:各类大、中、小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厂、劳务派遣机构等;
适用范围:新招聘实习生、劳务派遣工以及在职员工
保障时间:1个月至1年不等,根据企业用工需要而定;
缴费标准: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缴费人数定制费用低。
投保人数:2人以上
公司简介:山海源人力资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海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古城--西安,目前分别在北京、上海、济南、潍坊、西安、重庆、贵州、沈阳、辽宁盘锦、广东等地成立了分公司及办事处,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初步形成了贯穿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战略格局。山海源公司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持续关注客户需求,利用先进的EML(高效管理流水线)管理平台和丰富的人力资源行业的管理先进经验,为跨地区、跨省份的不同客户提供“自主经营、企效提升”的人力资源整体解决方案。不断强化 “持续创新,用心专注”的管理理念,打造了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团队,创建了更适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网络信息支持系统,专注于企业核心工作,赢得了众多知名企业的合作与赞誉,在中国行业企业调研评价活动中被评为“中国劳务派遣诚信单位”。现在,山海源公司正秉承“不是为利益推销产品而是真心帮助别人”的营销理念,以帮助更多的人找到施展才华的舞台为己任,致力于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不断凝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精髓,帮助客户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发展、员工成长提供源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新社保一险缴费表:
缴费 | 单位1.1% | 合计 |
基数(最低档) | ||
3285 | 36.14 | 36.14 |
年龄限制 | 男性16--60 | 女性16--50 |
代理服务费(含保险费):面议 |
国家社保与商业团险的不同:
名称 | 主管机构 | 性质 | 缴费 | 赔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企业责任 |
社保工伤 | 国家人社局 | 保障性 | 按月 | 工伤范围全额 | 无限额 | 受法律保护 |
商业团险 | 保险公司 | 盈利性 | 按年 | 符合要求按比例报销 | 投多少保多少 | 不受法律保护 |
我们单位为职工投了意外伤害险?不需要这个?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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