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7-25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区域范围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1、 2016年度财政划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个人代扣数据为准,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2、非财政划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该单位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或2015年全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我市其他职工平均工资为2206元)执行,为便于各缴存单位核算,实际按220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单位与个人分别在5%—12%之间自行选择。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2016年度缴存基数根据济源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675元计算,缴存比例执行10%,实际每月月缴额按360元执行。

4、本年度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能超过我市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675元)的3倍(11025元)。

5、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管理发展情况,适当提高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2016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时间自7月1日起至 8月15日结束,望各单位及时办理。

四、操作程序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签字的2015年3、6、9、12月份的工资表,自行计算并提出单位缴存基数初步意见。

2、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并经中心业务信息系统电子确认,作为缴存单位2016年缴存依据。  

五、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缴存基数、比例核定调整时,专管员应携带数据盘到中心拷贝职工基本信息,完成调整申报工作后方可办理汇缴。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管理中心要求做好日常汇缴,按月缴存,准确到人,及时入账。

3、各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及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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