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新基层理论宣讲,我县创办了在线“问答式”宣讲模式,就一个问题详细地进行回答,受听者掌握了主动发言权成为提问者,市民可以就自己不懂的知识进行提问,而不再是被动接受、不管感不感兴趣都得听。带着疑问去听,有积极性,能听得进,每个问题的答案不会过长,能听得懂。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各级文件精神,我县颁布了《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万府办发【2015】25号)。现将其中一些提问率比较高的、大家不太理解的问题进行问答式集中宣讲。
一、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何年开始的?
答: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先后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出台了四个文件,分别是:万府办发【2007】14号、万府办发【2009】18号、万府办【2011】9号、万府办发【2012】28号。
交钱是按照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比例按其缴费年限计算(其中:万府办发【2007】14号、万府办发【2009】18号,财政补贴标准为缴费总额的3%,万府办发【2011】9号、万府办发【2012】28号,财政补贴标准为缴费总额的10%。
二、我县到底有多少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休的有多少人呢?最高的养老金每月有多少?最少的每月有多少?
答:至2015年12月止全县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共4725人。其中: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无《被征地农民证》参保的有4251人;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有《被征地农民征》参保的有474人。
目前被征地农民退休人数有3886人,养老金每月最高的1728元,最低的748元。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省、市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4年4月省政府出台了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从2014年4月起执行。2015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饶府厅发【2015】4号文,从2015年1月起执行。省、市文件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地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口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可以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负担缴费比例为12%,即政府负担缴费总额的60%,个人负担缴费比例为8%,即个人负担缴费总额的40%)。
四、“十年过渡”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进行“十年过渡期”?
答: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我县万府办发(2012)28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缴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文件精神,需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县被征地农民的文件制定的早、执行的早,参保的人数多,新的缴费标准与老的缴费标准相差较大,如果即刻执行省市新的60%的财政补贴,那先参保的明显吃了亏,更何况大部分未参保的与已经参保的是同时征地的,为做到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所以实行“十年过渡期”,也就是将原来万府办发(2012)28号文件,采取“两头”变动的办法 ,用10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与省市文件一致,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缴纳2015年1月以后(含1月)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缴费总额60%,个人负担缴费总额的40%。缴纳2014年12月份之前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缴费总额在原来10%的基础上利用10年时间,十年内逐年增加5%,第十年达到60%;个人缴费在原来90%的基础上利用10年时间,十年内逐年降低5%,第十年达到40%,见下表:
“十年过渡法”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比例对照表:
参保年度 及男60周岁、 女55周岁参保 | 补缴2014年之前 | 缴纳2015年1月之后保费 | ||||
补缴月数 | 政府补缴 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补缴月数 | 政府补缴比例 | 个人缴费比例 | |
2014 | 180(15年) | 10% | 90% | |||
2015 | 168(14年) | 15% | 85% | 12(1年) | 60% | 40% |
2016 | 156(13年) | 20% | 80% | 24(2年) | 60% | 40% |
2017 | 144(12年) | 25% | 75% | 36(3年) | 60% | 40% |
2018 | 132(11年) | 30% | 70% | 48(4年) | 60% | 40% |
2019 | 120(10年) | 35% | 65% | 60(5年) | 60% | 40% |
2020 | 108(9年) | 40% | 60% | 72(6年) | 60% | 40% |
2021 | 96(8年) | 45% | 55% | 84(7年) | 60% | 40% |
2022 | 84(7年) | 50% | 50% | 96(8年) | 60% | 40% |
2023 | 72(6年) | 55% | 45% | 108(9年) | 60% | 40% |
2024 | 60(5年) | 60% | 40% | 120(10年) | 60% | 40% |
五、越往后参保就会越赢呢?
答:不是。按十年过渡法新政策越往后参保,个人看似少交了钱,政府多拿了钱,但先参保的人先拿了养老金,按政策还可以参与下年的调待,这样先参保的领的养老金远比政府补贴的钱多。同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参保,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60%政府补贴一年;推迟二年参保,就扣减60%政府补贴二年,以此类推,直至扣减满15年为止,还有缴费基数逐年有可能会增长,缴费基数增长,个人缴费还会跟着增大。所以,越往后参保越吃亏。
六、对有被征地农民证的不参保有何规定?
答:从2016年6月30日起要当年征地,当年拿证,当年参保。对当年拿《被征地农民证》不及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每推迟一年参保,扣减60%的政府补贴一年,推迟二年参保,就扣减60%的政府补贴二年,以此类推,直至扣减满15年为止。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两个特别之处:一是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往前补缴保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职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下岗人员缴费由个人负担,不享受政府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保死亡后按赣人社发【2013】87号文规定,其待遇与城镇职工待遇一样,只要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缴费手册、银行账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提供火化证明的,除了领取个人账户余额,还可享受抚恤金、丧葬费等。
八、哪些人才能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地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业户口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并办理了《被征地农民证》的被征地农民。
九、2016年6月30日之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如何缴费?
答:2016年1月至现在省政府尚未公布2015年度省平工资,在没公布之前,我县仍用2014年度省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按照“十年过渡法”的原则,2016年6月30日之前被征地农民缴费,仍然执行2015年度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负担如下:政府负担1年缴费总额60%和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15%×缴费年限;个人负担1年缴费总额40%和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总额的85%×缴费年限。
十、2015年度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多交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 由于新政策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个人多交的养老保险费,县政府按新政策规定予以退回,对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其个人多交的养老保险费,计入总数,待下年缴费抵扣。
十一、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参保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对2016年6月30以前来参保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参保之日起,下月发放养老金。对2015年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可参与当年的调待,以前月份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十二、先征地、后补办《被征地农民证》的参保有何规定?
答:被征地农民证是以征地年度办理的,后补办的按当年有证当年不参保论处,即: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除一年60%的政府补贴。推迟二年参保,就扣除二年60%的政府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满15年为止。
十三、原已参保但没有《被征地农民证》的能否继续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答:享受政府补贴的一定是被县政府统一征了地且人均耕地不足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为便于统一管理,统一申拨政府补贴,原已参保没有《被征地农民证》的人个可以按万府办发【2016】 号文件要求申请补办被征地农民证,没补办《被征地农民证》的就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十四、城镇(非农)户口人员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不能。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十五、我县养老保险操作办法有选择性吗?
答: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不论选择何种,政府缴费补贴都是一样的。
十六、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参保有何规定?
答: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从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起算,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减完15年为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业后(满16周岁)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补贴年限从其毕业后一年内起算,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减完15年为止。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能相互转换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转换。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