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的通知,我市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调整后,我市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不再按照参保人员结构,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大、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
为做好特殊群体补助工作,我市将对低保对象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给予另外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