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社保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调整,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如下:
备注:
1、本表按单位参保人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或统一缴费工资)模拟计算,中途缴费工资及费率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2、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仍为12%。
3、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养老保险(每月481.6元),或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计770.07元);但不能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以下人员不能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5、2016年7月1日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企业,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即调整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2016年6月缴费费率的,在有效期内仍按其2016年6月缴费费率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