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无名有为
2016年7月12日,微信朋友圈被“南海仲裁无效,我不接受不承认”刷屏了,我们坚决支持外交部声明!我们的国土,我们的领海权,必须宣示我们的主权!国际社会纷纷扰扰,那再看回我们国内行政管理体制,又有哪些权力存在着边界交叉,需要明确界定呢,社保行政管理工作就亟需确权、止纷争!
在全国各地人社部门对外公共服务电话12333平台经常会有群众来电反映,单位不帮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投诉该找哪个部门。这时广东的参保人会发现,如果用人单位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12333会指引投诉人去往省地税局举报反映,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广州市社保中心参保的,12333会指引投诉人去往广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或劳动监察举报反映。这同在一个省,且是省会城市的广州,居然与省规定不符,究竟是何特殊原因以致一省之内社保稽核权都有如此差别。
广州被定位为国家中心城市之一,重要的国际商贸中心。而要对得起这个名号,除了大力搞活经济,促进商贸往来,更应该大胆创新,做好部门间的通力合作,无缝衔接,提高行政效能。但是从目前的现实运行情况来看,包括从社保稽核、再扩展到社保征收、社保监督工作,两部门之前在对参保人的指引上客观上是存在着拉扯不清的现象,笔者同时也将福建省社保征收与广东省社保征收做一个横向对比,给广州做出调整以方向指引。
先看社保稽核,说起“稽核”二字,总给人很有威严、不可抗拒的感觉,社保稽核出自原劳动部出台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因此笔者认为稽核权主要从属于征收权,或由征收权衍生而来。而社保稽核工作同时也是在行使社保监督权!(此处对不存在争议的待遇稽核不做讨论)
那社保稽核具体工作职责是哪些呢?单从《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来看,是清晰的,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社会保险费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但是正如笔者之前所认为的,社保稽核权不是单一的,是征收权的衍生,因此我们需要看下有关社保征收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关社保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中有其他理解。应该说从全国人大到省人大,从国务院到人社部到省政府到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社保费征收管理有着相当多的规定。
从法律位阶高低排序,依次有:
1、《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
2、《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制订)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制订)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制订)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以上八部法律规范全国各地都适用的,而具体到地方又有各地规范,也就是说各地理解和执行上存在不同。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目前征收方面正在执行的本地法律规范文件有: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
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除深圳外)社保费征收目前采取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但是比起福建省、尤其是厦门市(计划单列市、有其单独立法权)地税全责征收迟缓了很多,处于不敢再有所突破的境地。以广州为例,广州地税和广州人社始终在纠结社保投诉举报谁受理、谁强制征收、执法处理的问题,地税全责征收刚刚启动的2009年协定由地税受理、随后又调整回社保受理,广州人社部门认为,随着《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出台,该文件中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社保稽核权力就随同社保征收权力都授予了广州地税部门行使,而广州地税则认为要地税负责社保稽核工作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他们的理由就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存在为由一再声明社保稽核权力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权力,不可让渡于他们。到2016年7月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开始实施,关于社保投诉举报处理、社保稽核、社保行政监督管理问题争议又搬上了台面。那么再看近邻福建省是如何处理此问题的呢
福建省目前在社保征收方面正在执行的本地法律规范文件有:
1、《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正是因为有第1项和第3项文件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行使的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申报及相应处罚权限,自2001 年1月1日起委托给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这种明文规定,明确授权地税部门行使有关社保征收、社保稽核、社保监督执法权力,就很好的解决了扯皮、推诿等现象、从而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行政诉讼的风险。
不可否认,现行的上位法的规定也是需要做出调整的,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的。例如:
1、社会保险稽核权如何恰当定义、稽核业务标准化流程如何制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原劳动保障部制订,其中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的工作职责,但通篇看下来,就是一个简单的检查权,但是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社保稽核部门经常被霸气的单位反问,我们就是不整改会怎么样,而员工更多时候也是借助社保稽核,要求单位给予赔偿,社保稽核部门就成了一个协调部门了,来回协调员工和单位,一点行政部门的刚性权威都体现不到,反而给人口柄,社保就是讨价还价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5〕63号)中明确了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中期目标。2018-2020年,在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落实“三统一”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标准贯彻实施实现“三规范”。其中一项为规范风险防控。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内部风险防控业务规范》、《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规范》等标准,有效推进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目前对于社保征收模式都未理顺,未参保缴费哪个部门负责经办都不确定的情况下,业务规范更是无从谈起。
2、社会保险监察权力如何行使需要定义、且在权利清单中公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而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5〕28号)、《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6〕93号)的规定,在广东也已经明确了人社部门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明确了将分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的劳动用工、劳动标准、就业、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承担。那么广州应尽快组建各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伍,同时在“权力清单”中明确有关社会保险的哪些工作应由该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是否稽核检查权一并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同样亟需明确。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行政关系需要界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广州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广州地税只是负责征收方面的工作,在职责范围上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是从行政架构来看,又是平行机构,没有办法由人社部门指挥、领导地税部门如何履行社保监督权,该《条例》第四章专章确立了行政监督的职责,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三)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也就是说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责中可推定出,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征收同样履行监督职责的,这与地税作为社保征收机构的履行监督职责上有一定的重叠,如何分工处理才算是不推诿,还是缺乏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上位法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对于社保征收授予地税机关行使的省份,包括但不限于广东,有关参保、缴费方面的社保稽核工作,一并从属于社保征收,都应借鉴福建省、以及更进一步借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单独立法权的厦门市的做法,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明文规定将对社保参保、缴费、稽核、处罚、监督权力交由地税部门执行,而关于社保待遇稽核的,则由劳动监察部门代表人社部门行使,社保经办机构只负责待遇核发,在待遇核定业务中发现疑似情况的,及时通报征收机构与劳动监察部门,配合协助两部门进行社保政策支持、金额核定等业务处理。如此方可止纷争,避免“三国杀”困境,提高社保行政工作效能,方便参保企业和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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