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顾问作者:日期:2016-07-1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101日起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 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67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7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在本市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转自】:http://www.bjrbj.gov.cn/xxgk/zcjd/201601/t20160129_56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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