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

来源:云飞扬法律公益讲堂作者:日期:2016-07-18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这个可能是不少中小企业在为员工选择保险时都比较困惑的问题,从成本与收益角度来看,企业都愿意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但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那个可以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其实我们并不是十分了解,因此今天我们分享的话题便是,作为老板的我们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如何进行有效选择。下面我们将通过问题的形式,对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进行一下比较。

问题一:什么是工伤

对于这个问题,对于有些情形是非常容易辨别的,比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伤害。这对于企业来讲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当然如果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企业会很自然而然的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去申报工伤,垫付医疗费用等等。但由于目前在保定市场上,不少企业并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企业可能会在赔偿的问题上扯皮,比如是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还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付。当然这是在企业知晓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延伸的问题,本次分享暂不涉及。

但是有不少情况,对于企业还是比较迷惑的,认为不属于工伤。比如在试用期内发生的职工伤残情况、在工作期间职工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的死亡情况,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比如在工作中突然遭受暴力袭击导致的伤残。这些对于企业来讲如果认定为工伤企业可能认为比较牵强。但话又说回来,所有这些认为牵强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因为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赔付,企业本身的赔偿数额很小,那么企业也就无需纠结。

但是上述这几种企业认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都属于工伤,企业还是需要赔付的。具体的条文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中第四款,患职业病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比如我们职工在工作期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比如腰间盘突出等症状,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这个从法律规定中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现实中认定是否属于职业病这个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认定,只有经过鉴定属于职业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其在认定工伤时有一个职业病鉴定的前置程序,这个是需要提示的。

而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需要注意是职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承担的是主要责任以下的责任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必然就是工伤,比如同等责任情况下属于工伤,但如果是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的,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然这个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上下班途中,有不少司机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是在工作的时间发生的事故,因此即便是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在工伤认定时也是认定为工伤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是对职工亲属的一种保障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种情况下,职工并不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所受伤害,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受的伤害,那么这个条文的出现,其实是从道德层面对好人好事甚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宣扬和保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面主要谈及了一下工伤认定的范围,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工伤,法律其实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谁来承担责任

对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明晰的劳动关系来讲,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也没有异议,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几种用人单位扯皮的情况:

比如:1、职工同时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与实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职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职工受伤时是在其他单位所导致,但职工去其他单位的原因是由职工自身单位所指派;

4、挂靠其他单位

5、建设工程中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者是企业

那么上述这几种情况,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问题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开车的人都知道交强险,目前国内执行的最好的一部法律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的最好的强制性的保险便是交强险,尽管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商业机构,但是交强险的有效实施无论是对司机还是对受害人,本身都是有利无害的,尽管在前期交强险的履行中也曾出现对抗的情形,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交强险的实施已经是深入人心。

同交强险一样,工伤保险从法律上讲也是强制性的,但是工伤保险的实施与交强险的实施力度及效果显然是天壤之别。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工伤保险的缴纳者是单位,职工无需支付任何的费用,对于单位讲可能会有成本的考虑;另一方面职工个人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而交强险是关系到自身切身利益的,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劳动监察部门没有交警队那么严格。

回归到问题本身,工伤保险到底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问题三:工伤保险可以赔偿那些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题四:工伤认定程序

问题五:工伤保险费率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二、商业保险

 

问题一:什么是商业保险

对于商业保险,我想从其与工伤保险的不同来分析商业保险。

首先,商业保险强调的商字,那么显然与盈利有关。而商本身强调的便是意思自治,即自愿。因此与工伤保险相比,一个强调的是强制,另一个强调的则是自愿。

其次,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商业保险公司,比如我们常见的、耳熟能详的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等。而工伤保险机构则是依法设立的,属于政府统筹监管的,是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因此存在公私的差异。

第三、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特定性。这个主要指的是如果投保的是疾病保险,那么只针对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的某种疾病才进行理赔。投保医疗保险,那么针对是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是发生的费用进行的补偿。而工伤保险显然不受该限制。

第四、理赔数额的特定性。即商业保险理赔数额与投保时约定的数额有关,比如约定医疗费限额5000元,那么在理赔时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就是5000,其他的需要自负,而工伤保险显然不受这样的限制。

问题二:商业保险类别

对于商业保险的类别,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类别存在不一样的情况,下面就针对几家保险公司的险种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1、中国人寿

 

 

2、太平洋保险

3、平安

4、华安

 

5、友邦

对比上述保险产品,值得关注的点是:

第一、不是所有的产品每个人都能投保,部分产品是有适宜人群,且部分产品对职业是有限制的;

第二、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最高的保额目前是中国人寿的50万元,但是对于购买份数和职业有要求。

第三、意外医疗限额相对较低。

那么引申出来的问题就是,如果企业仅仅给职工缴纳意外保险,那么如果职工的伤势比较严重的话,意外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就由单位来出。

而且保险本身属于合同性质,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其他损失比如误工损失、护理损失等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还需要企业自己承担。

从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工伤保险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与交强险一样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在保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显然要比商业保险要更广。

而且需要值得一提的是:工伤保险可以单独缴纳,之前不少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原因是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就必须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是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工伤保险可以单独缴纳,这对企业家来讲应该是一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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