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筹资标准提高 “特别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

来源:抚顺晚报作者:日期:2016-07-18

记者 付大中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11号)精神,为实现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不低于420元,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老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60元,政府补贴42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47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户,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75元。

  成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42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贴435元;重残的困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贴505元;“三无人员”,低保户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75元。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42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贴420元;“三无人员”,低保户,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20元。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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