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缴存单位:
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加快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释放和促进住房消费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超过了省政府下达85%的目标。为避免住房公积金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更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切实帮助广大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结合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房“可提可贷”政策
停止执行《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饶房金管委〔2015〕01号)中有关“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 ‘可提可贷’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由缴存职工根据自身实际在“提”、“贷”两者中选其一,即,选择了“提取”就不能申请购房贷款,选择了贷款就不能申请购房提取。
二、调整提取范围
停止执行《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饶房金管委〔2015〕02号)中有关“缴存职工新购买自住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的有关规定。调整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凭有效凭证只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
三、调整提取、贷款申请时限
将“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凭有效凭证两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规定调整为“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凭有效凭证一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调整后“一年内”的具体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以取得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用预收款收据所载明时间为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以取得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用预收款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据所载明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取得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为准;在城镇和农村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时间为准;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所载明时间为准。
四、调整有关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挂钩的规定。”即:根据《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房的若干规定》(饶房金管委〔2014〕06号)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20倍计算不足30万元的以30万元确定(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的规定不变)。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在按规定提供异地缴存证明和本市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其还款联系人。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
缴存职工为父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不应超过父母退休年龄延长5年,父母一方年龄超过70岁的,不予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其贷款年限不应超过抵押房屋剩余使用期。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在2016年7月31日前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了的贷款、提取业务,按原政策执行;自2016年8月1日起受理的贷款、提取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本期责编: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