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主要分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两大类。
对于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原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在扩大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纳入养老保险的,职工199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不间断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199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不间断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上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和条件的,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参保缴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借此机会,小编友情提醒一下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凡男近45周岁,女近40周岁的,要尽快办理参保手续,否则会由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原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延长缴费年限至缴满15年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是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请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