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在具体的工伤认定中,什么样的情况算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呢?今天,苏州人社君用两个案例来为大家解读!咱们一起往下看↓↓
一、中午休息时间与同事打乒乓球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殷某是某单位职工,是实验室的试验员。某日中午,殷某在单位食堂吃过中饭后,与同事在单位活动室打乒乓球,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右腿受伤,殷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殷某在中午休息时间与同事打乒乓球而发生事故致受伤,事故发生不在工作时间,且殷某是因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造成伤害,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二、营业员在整理柜台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岗位是商场首饰柜台的营业员,为保持柜台整洁,李某每日整理柜台两次,在一次整理过程中,因为柜台玻璃突然碎裂而使李某左手划伤,单位为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作为营业员,整理柜台、接待顾客是其日常工作内容,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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