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去上班时在小区被车剐伤是否属于工伤?
某职工准备做公交上班,下楼后在小区内行走时被邻居开车剐伤。报警后,交通警察来现场拍了照片,但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该职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例中,事故发生在小区,该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如果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那么应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在该小区内发生的车辆剐伤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且没有交通事故认定时,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此事件属于侵权案件,该职工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