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补缴养老保险的通知
广大乡村医生:
接自治区“新卫基层卫生发(2016)年8号”文件要求,现对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在岗乡村医生可以补缴参保前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规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可以补缴其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乌苏市卫生局已通过乡镇卫生院对所有离岗的村医进行摸底统计,为避免遗漏,现通过政府网站公告一周,公告日期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9日,请广大村医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
如有遗漏者请于7月2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至本人所在的乡镇卫生院。
联系人:李艳丽
联系电话:0992-8539369
乌苏市卫生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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