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

来源:十堰发布作者: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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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办印发通知,《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


小编整理办法要点,以飨读者。

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省有关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明确单位性质的,按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保的,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实施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如省属高校、医院等,待省相应政策出台后再确定具体衔接办法。



建立缴费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加发退休费的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各地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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