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㈠提取部分:
1.允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无购房年限限制。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2.允许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维修基金。以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二手房2年之内,新建房多层3年之内、高层4年之内。提取总额不超过维修基金票据金额。维修基金提取每人仅限办理一次。
㈡贷款部分:
1.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购买已在中心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交易住房,有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以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票据为准保留至千元且不超过中心规定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自有他处房产、第三方房产抵押以及结清余额高于抵押房产价值时,需提供评估报告,贷款额度最高为评估价值的80%且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有效期限以结清证明开具日期为准不超过一年。
2.购买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公务员小区住宅,通过个人交易直接更名办理产权证的职工,在办理贷款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评估手续,选择办理评估手续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贷款基数,不作评估的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价格为基数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公务员小区住宅,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提取业务一并参照执行。
3.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选择同时或分别签订公积金按年、按月冲还贷款协议,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
己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对冲还款的,可按本人意愿携带身份证重新选择签订相应对冲协议。
二、简化要件
㈠归集部分:
1.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取消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除新缴存单位办理开户业务及特殊证明材料外,其余业务办理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由原来的加盖单位公章,改为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均可。
3.因工作调转,封存、转移同时办理的,简化为使用同一套手续;转入单位办理启封业务,取消提供调转手续。
4.批量办理转移业务的,取消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化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人员明细(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
㈡提取部分:
1.购买新建住房在系统内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或装修提取: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在系统内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购房或装修提取:取消《房屋所有权证》,只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
3.购买法院裁定拍卖住房提取,如有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取消拍卖佣金发票、购房款收据。
4.自建房提取,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合同。
5.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取消《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6.大病提取,取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7.以下销户提取业务在2016年7月1日后账户封存的,取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即可办理。
⑴退休、退职;
⑵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⑶买断工龄;
⑷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8.判处刑罚封存取消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只需提供法院判决。
㈢贷款部分:
⒈在我市办理异地贷款职工,职工收入以《缴存使用证明》中缴存基数为准,取消《缴存明细》和《职工收入证明》。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呼伦贝尔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职工收入证明》。
2.征信报告中,因家庭困难有助学贷款的,其贷款余额不纳入未结清贷款额度核定范围,还款逾期不视为个人信用不良,无需提供其他材料证明。
3.二手交易住房贷款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提供双方手续费、契税票据。
4.二手交易住房贷款取消双方购房协议。
5. 若共同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以当年社平工资作为工资收入标准(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以收入证明为准)。
6.取消填写《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改由系统打印。
以上业务具体执行内容参见网站中“业务指南”版块,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呼伦贝尔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