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新政策!

来源:友谊外服作者:日期:20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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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工伤保险八档差别基准费率新政策,同时,大幅度调整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
新政策主要内容(一)重新划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
本市现行工伤保险的行业分类为三个档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的规定,《通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重新划分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重新调整了工伤保险差别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差别基准费率由原三档0.5%、1.0%、1.5%相应调整为八档0.2%、0.4%、0.7%、0.9%、1.1%、1.2%、1.3%、1.4%。
遵循“只降不升”的总体原则,执行新费率政策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较原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科学、合理的确定特殊行业费率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通知》对劳务派遣机构、经营业务涉及多个行业等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办法,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明确: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四)加大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杠杆力度
本市现行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办〔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浮动费率上浮七个档次,最大升幅35%;下浮六个档次,最大降幅30%。《通知》根据国家71号文的规定,加大了浮动比率,上、下浮动幅度可达50%。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引导参保单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的保障效率。
奖励率是在浮动费率基础上建立的双重调节、激励机制。工伤事故发生率低或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最高缴费率可降低至50%,同时可得到最高约10%的费用返还。

(五)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通知》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10%,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5%。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实施新政策效果(一)减负效果明显。经测算,实施本市工伤保险新的费率政策后,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较《若干规定》的标准整体降低约21%,每年可为参保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2亿元,达到了大幅度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的目标,并可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二)更加体现公平性。对劳务派遣机构、经营业务涉及多个行业等用人单位给予子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了高风险行业以低费率缴费的投机参保行为,更加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三)提升应对风险能力。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极大地提升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应对突发性、大规模意外事故风险的支付能力。
(四)确保可持续发展。我市调整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费率和奖励率新政策及标准,更加符合我市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的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扩大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更加有利于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更加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安全、高效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新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坚持“只降不升”的总体原则,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力推动了我市系列降成本政策的顺利实施,并将取得群众普遍满意的实效。




说明
1.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
2.基准费率浮动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的百分比;
3.奖励率:以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
4.对参保单位的奖励费=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奖励率×调整系数;
5.调整系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费总额×提取工伤预防费比例(5%)×全部参保单位奖励费占工伤预防费总额比例(35%)÷(所有参保单位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奖励率所得值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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