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 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0.9%(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0%计算) ,参保的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监督实施。
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参保程序将进一步规范有序,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永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必将掀起一轮新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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