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川法院民二庭成功调结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重审案件,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被告吕某某于2011年9月入职于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川精通华夏铭都分公司处工作,工种:保安,月工资:1000元。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交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8日9时许,被告在单位作业时,从人字梯掉下,摔伤股骨。经送陆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告于2013年3月3日好转出院。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基底粗隆粉碎性骨折。2013年2月8日,原告支付1000元给被告作临时救助,原告在2012年为被告投保一份商业性工作意外险,原告据此报销住院医药费10000元。2013年5月8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1月13日,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4年5月6日,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陆级,原告不服申请对被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4年8月1日,广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桂劳鉴伤字[2014]132号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鉴定,吕某某的伤残等级为陆级。2014年9月4日,被告申请劳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并以原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4日,陆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陆劳人仲字﹝2014﹞第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9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9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3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及交通费736元、因工伤住院的医疗费2476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12000元及病假工资3984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失业赔偿金13167元,合计145008.2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吕某某的伤不是在单位作业时造成的,不属于工伤,不需支付工伤各项费用,于2014年12月25日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与原被告沟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川精通华夏铭都分公司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吕某某停工留薪治疗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5万元,如到期不支付,愿意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利息。被告吕某某表示同意。 至此,一起工伤保险纠纷重审案件得到成功调解,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