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到底是咋回事?随着劳动力的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兄弟们在外务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你的合法权益,你维护了吗?你到底知道多少关于工伤保险的知识,小编告诉你!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发生工伤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第二,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对劳动者有以下好处:
1、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所有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遭遇工伤时,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无须和用人单位直接交涉;
3、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有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
4、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整体利益也会注意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重要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精神,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已并入人社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
该通知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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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本期监制:谢明/金朝
主编辑:小琦
责任编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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