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图片)
7月1日,笔者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和2016年度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比例超过12%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也要调整缴存比例。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最高上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为12%。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文/梁荣荣 编辑/荣 蓉 蔚 青)
小编每日将会带来最新的湛江资讯,要想最全面的了解湛江,经济、民生、美食各类信息尽在碧海银沙:http://www.yinsha.com/。宣传合作:0759—3398000微信号:yinsha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