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方式的公告
2016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原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申报核定职能划归地税机关管理。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养老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工作,依法行使申报、核定、征收、检查、行政处罚及清理欠费等职权。现将有关事宜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市所有应当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方式
从2016年7月1日起,由原来先核定后征收的征收方式,变更为纳费人自行申报、地税机关依法征收、事后稽查。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数额。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作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将按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先行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费款。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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